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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公正与效率并行
  • 发布时间: 2021-12-15

2021年12月6日,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民事判决书四日之内便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完毕。案件从开庭审理到当庭宣判到依法送达一气呵成,既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又兼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庭审实质化、合议实质化,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有力量。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8日,案外人景某、刘某、曹某分别以上述司法解释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未明确限定在房屋“查封之前”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将其在房屋查封后向被执行人海南某置业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计入其已支付的购房总款中,确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已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可以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海南一中院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三案后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和结果在于阻却执行行为,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相关。为了排除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可能性,对形成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证据材料、法律关系应严格审查、谨慎认定,以打消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串通转移财产可能性的疑虑。原告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向被执行人海南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无法打消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串通转移财产可能性的疑虑。同时,如果在房屋被查封之后,案外人继续支付购房款仍可认定为已经支付的价款,那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将形同虚设。据此,海南一中院认定房屋消费者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不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并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旨在实现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和申请执行人胜诉债权之间的平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情形下,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即房屋消费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其所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予以支持。



撰稿:陈玫伊

编辑: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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