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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6民终967号
  • 发布时间: 2024-04-0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琼96民终967

文昌市重兴镇农工商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振养诉被上诉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文昌市重兴镇农工商贸易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振养的上诉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005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振养名下位于文昌市重兴镇仙昌墟东街64号(文房证字第50896号)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受偿权”的判决;二、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主张对张振养名下位于文昌市重兴镇仙昌墟东街6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2024年5月21日,并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询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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