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琼96民终193号
巫金菊:
本院受理上诉人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被上诉人巫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 9023 民初 2914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 9023 民初 2914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518.76 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 1946 元由巫金菊、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75 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