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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6民终6663号
  • 发布时间: 2024-04-0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6民终6663号

海口美丽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被上诉人林瑞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华德耀、陈成毫、海口美丽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林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6民终6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琼 9023 民初 1359 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 内 赔 偿 被 上 诉人林瑞睿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53245.09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林瑞睿36860.94元,共计208106.03元;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林瑞睿医疗费 1800 元,伤残赔偿金13931.37 元,共计 15731.37 元;四、原审被告华德耀、海口美丽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林瑞睿鉴定费 2200 元;五、驳回被上诉人林瑞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901 元(原告已预交 1500 元),由被上诉人林瑞睿负担 287 元,原审被告华德耀、海口美丽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39元,被上诉人人民保险湛江分公司负担2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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