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6民终3426号
王千宁: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海芳、王千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