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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剑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 2020-06-2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96刑更483号
罪犯潘剑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委会深田村八队。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潘剑峰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罪犯潘剑峰于2011年1月2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4年3月1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1月20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7年12月8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3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于2020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以罪犯潘剑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海〇鲜∪嗣窦觳煸憾灾葱谢〇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潘剑峰自2017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潘剑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4日缴纳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剑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剑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焕利
审 判 员   符 兴
审 判 员   未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志飞
书 记 员   张裕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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