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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离职的4位员工
  • 发布时间: 2024-04-02

物业被迫撤出小区后,员工的工作也“丢”了。琼海某物业公司因此与4名员工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近日,在海南一中院承办法官及助理的精心调解下,这四件劳动争议案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4名员工均在3月14日收到了经济补偿金共计55028.97元。



公司被迫离场,员工陷入工作“空窗期”

2014年起,王某等4人先后入职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

2022年1月,物业公司承包的小区向其发出《离场通知函》:要求必须于月底之前完成所有移交工作然后撤出小区。因物业公司被强制离场,王某等4人收到2022年1月发放的工资之后再未收到工资,公司也一直未为员工安排新的工作。

2022年3月,4人向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至2022年4月2日未立案,故4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审法院判物业公司支付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向王某等4人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物业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等4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不再继续安排4人工作、不发放工资的方式解除合同。考虑到新老物业公司之间移交工作,时间较为紧急,客观上使得物业公司无法从容完成与劳动者的沟通协商安排,故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王某等4人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故物业公司应向王某等4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等4人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我院。


审法官及助理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同时征求双方意愿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并无争议,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突然“被撤场”也是受害者,不想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共事多年,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确定了“情感引领”的调解方式。法官助理先询问已经逐步适应了新工的王某等4人,是否能够以时间换空间,把握住可得利益,快速拿到经济补偿金,提出了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案。4人经过充分考虑,同意了调解方案。而在向物业公司传达了调解方案和劳动者的意愿后,物业公司多天没有回复,多次联系也不接电话,调解陷入了停滞。

法官根据物业公司的态度迅速做出调整,改用“辩法析理”的调解方式,在助理好不容易拨通物业公司代理人的电话后,从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向其讲解法院如何认定证据进行裁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若公司能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声誉,还能迅速有效化解当前矛盾,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代理人在沟通中渐渐缓和了态度。助理趁热打铁,提出签调解协议就要守约履行,最好能当庭支付款项,代理人表示接受。最终经过庭后多次电话沟通,确定了调解方案及协议条款,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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