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琼96民终214号
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驻海南工程处第四施工队: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诉被上诉人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驻海南工程处第四施工队、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 1479.39 元,减半收取 739.70 元,由上诉人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依法向你施工队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