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6民终6657号
曾祥福: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与被上诉人曾祥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