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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诗寿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 2020-06-2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96刑更465号
罪犯周诗寿,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王五居委会麦番巷。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诗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被告人周诗寿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诗寿撤回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琼97刑终3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周诗寿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罪犯周诗寿于2018年1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以罪犯周诗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诗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诗寿计分考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共19个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个,余分48分。另查明,罪犯周诗寿1946年2月18日出生,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诗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诗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未 锋
审 判 员   符 兴
审 判 员   陈焕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志飞
书 记 员   张裕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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