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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绩、LUOYICHINGSUPHAPHORN与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发布时间: 2020-06-30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6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书绩,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申请执行人:LUOYICHINGSUPHAPHORN,女,泰国籍,1957年1月1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瑛瑛,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哲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29-1号华秀大厦D座0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20125X。
法定代表人:刘云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书绩、LUOYICHINGSUPHAPHORN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路(不动产权证号12937)、海口市滨海大道26-1号海口海景酒店群楼7-13轴(不动产权证号HK404215)。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29-1号华秀大厦D座0503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传唤,该公司表示目前无法偿还债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及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龙剑
审判员   梁晶晶
审判员   侯芝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学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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