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6民终3425号
刘玉丰、曾祥雄: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刘玉丰、曾祥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 9021 民初 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 9021 民初 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刘玉丰、曾祥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借款本金 69079.64 元,及算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7652.94 元。2021 年 1 月 29 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并由被上诉人刘玉丰、曾祥雄支付给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020 元,由被上诉人刘玉丰、曾祥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二审公告费 200 元,由被上诉人刘玉丰、曾祥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般缴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