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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办案彰正义 司法为民暖民心 ——八旬老人送锦旗感谢公正司法
  • 发布时间: 2020-12-09

“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回村祭祖了!真是万分感谢海南一中院公正、为民的判决。”八旬老人韩某激动地握住行政庭蔡莹法官的双手说道。随后,他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印有“司法为民、秉公办事”字样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上,再次对一中院行政庭蔡莹法官及办案团队表达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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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原告韩某畴出生在文昌坑头韩村,出生时的户籍亦在该村。1976年,因工作需要,韩某畴户籍迁到冯坡圩西街冯坡学区。2002年退休后,为方便生活和回村祭祖,遂向文昌市公安局申请将户籍迁回坑头韩村。文昌市公安局审批后将韩某畴户口迁入坑头韩村。后因群众信访材料举报,文昌市公安局经调查后,以韩某畴申请户口迁移时提交的自建房照片是其堂弟的房屋照片,不是韩某畴本人的自建房为由,作出《注销户口告知书》注销了韩某畴在坑头韩村的户籍。原告韩某畴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注销户口告知书》并判令公安局给自己重新落户原籍。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我省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单位改制、破产、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已返回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且暂住登记满半年,并有自建住房,可申请落户。”韩某畴提交的“2016年自建房”照片是其堂弟所有,不符合有自建住房的条件,所以判决驳回韩某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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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畴上诉到本院后,经承办人蔡莹及合议庭成员仔细查阅一、二审卷宗材料,对韩某畴及公安局进行详细地询问,查询相关案例,反复讨论案情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民迁移户籍的规定进行研究后,合议庭认为虽然韩某畴提交的2016年自建房照片不是其本人所有,但根据韩某畴一审提交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自建房照片等材料可以看出,韩某畴早年在坑头韩村有自建房,只是现处于年久失修而无法正常居住的状态,并非属于规定中的没有自建住房的情形。因此,本院判决撤销《注销户口告知书》及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安局履行恢复韩某畴坑头韩村户籍的法定职责。

群众的事情无小事,纠纷的圆满解决对于法官而言或许仅仅是审理大量案件中的一宗普通案件。但对于原告韩某畴而言,是自己辛苦诉求两年无法解决的认祖归宗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鲜红的锦旗是一种鼓励,更是一种鞭策。我们会始终发挥人民公仆精神,司法为民暖民心、解民意、排民忧,秉公办事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 | 王天石

图 | 符钰

编辑 | 马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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