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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对一起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开出10万元的罚单
  • 发布时间: 2021-11-29

2021年11月15日,海南一中院针对一起故意隐瞒案件事实、隐瞒证据,意图通过民事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罚款决定书送达后,王某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

上诉人王某宜以其与被上诉人海南某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其向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郑某的两笔转账付款凭证为依据,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诉人王某宜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郑某涉案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根据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宜主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实际已由郑某全部清偿完毕。因王某宜对其与郑某之间的倒账行为未能做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遂以王某宜虚构与海南某利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采取倒账的方式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意图将其与郑某之间的个人借款转嫁给海南某利置业有限公司为由,认定涉案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虚假,并判决驳回王某宜的诉讼请求。

王某宜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宜实际出借的款项因郑某未按期还款,王某宜已于2020年8月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还本付息,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权利已得到救济。王某宜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中刻意隐瞒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两笔土地转让款未实际支付的事实,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返还土地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具有隐瞒案件事实、通过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据此,海南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决定对王某宜罚款10万元。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海南一中院对王某宜隐瞒案件事实、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力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诚信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撰稿:陈玫伊

编辑: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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