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6民终2719号
应迅飞:
上诉人通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迅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3 民初 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 9023 民初 1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应迅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通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四、驳回上诉人通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75009.88 元,由上诉人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24.03 元,由被上诉人应迅飞负担 7498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被上诉人应迅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般缴款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