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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应否被支持?
  • 发布时间: 2022-02-16

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应否被支持?


网店老板承诺电动车具备3C合格证且质量合格,顾客苦等一个月后收到的却是不合格产品......日前,海南一中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审结了一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和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案情简介

据悉,许燕(化名)在淘宝公司的淘宝平台上从曹芳(化名)的店铺购买了一辆三轮皮卡电动车,许燕收到货后,发现该车外部、内部存有多处破损痕迹,且没有镶嵌3C合格证书及与随车配备的车辆合格证不匹配,导致许燕无法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许燕以曹芳发售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违约且隐瞒事实真相的恶意欺诈交易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曹芳退还货物款及运费、自行取回涉案车辆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车辆不具备3C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一致书,且质量有明显瑕疵,因此曹芳应向许燕退还货物款及运费并自行取回涉案车辆。但许燕并不能提供曹芳虚假告知其车辆运输物流信息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该涉案车辆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且许燕在购车时并未咨询曹芳涉案车辆是否能满足其上牌需求,因此曹芳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向许燕支付三倍赔偿金。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已经履行了事前审查义务,且在许燕与曹芳发生争议后介入调解并采取必要措施,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许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对许燕请求曹芳支付三倍赔偿金以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曹芳是否应向许燕支付三倍赔偿金?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曹芳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其在淘宝平台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向不特定消费者承诺,其出售的电动车具有3C合格证及承诺产品的质量有保障,但其实际发售的产品不符合其承诺条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曹芳应向许燕支付三倍赔偿金。

淘宝公司是否应对曹芳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曹芳以自然人身份入驻淘宝平台,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却使用“XX直销工厂”这一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店铺名称,而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核和提示义务,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辆上路行驶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曹芳在涉案车辆的商品展示页面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淘宝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一欺诈行为,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许燕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亦不利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淘宝公司应对曹芳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乱象丛生,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突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购物环境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应对商家的资质及商品合格证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若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以商家“退一赔三”及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是对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和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行为进行的惩罚,也是对遏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借鉴。


END



撰稿:苏琳婧

编辑:沈世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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