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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海南一中院对一毒品案件公开宣判
  • 发布时间: 2021-04-29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大会战工作,进一步扩大禁毒震慑效应、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4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毒品案件公开宣判活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吴某科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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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隆联系被告人陈某海问其是否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卖,陈某海随即联系被告人吴某科,被告人吴某科又联系被告人莫某鲁后确定有摇头丸出售,陈某海立即与刘某隆联系,约定以每粒59元的价格交易500粒摇头丸。次日下午,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贩卖了500粒,净重约150克的摇头丸给被告人刘某隆,得款现金人民币29500元。

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隆联系被告人陈某海提出以每粒58元的价格购买1000粒摇头丸。两日后的下午,被告人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贩卖了1000粒,净重约300克的摇头丸给被告人刘某隆,得款现金人民币58000元。

2020年4月26日,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抓获被告人莫某鲁、吴某科、陈某海。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隆近贩卖90粒净重约2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宁(另案处理),张某宁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刘某隆人民币63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隆贩卖给张某宁78粒净重约23.4克的摇头丸,张某宁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刘某隆5700元。

2020年4月23日16时许,张某宁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隆,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隆乘坐张某清驾驶的轿车至仁格村接上张某宁后,在出仁格村的路上被告人刘某隆和张某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100粒摇头丸。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隆持有的100粒摇头丸净重3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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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毒品而共同贩卖,被告人刘某隆出资购买毒品并予以售卖,被告人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刘某隆购买大量毒品系以贩卖为目,居中联系并参与现场交易,以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MDMA)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海、吴某科在犯罪中主要起中介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但是应根据两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本案的社会危害结果等方面决定减轻处罚的幅度。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海有两次犯抢劫罪的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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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开宣判活动,海南一中院邀请了海南政法学院50多名学生现场旁听。彰显了海南一中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提高了青年人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下一步,海南一中院将围绕全省法院禁毒工作主线,把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与作风整顿建设、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禁毒工作纳入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中,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为加快推荐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文、编辑 | 马润娇 

图 |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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