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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 2020-06-2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96刑更476号
罪犯符永鉴,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边海村委会南兴一村。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8)琼90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永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符永鉴于2018年4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于2020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康监狱以罪犯符永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永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永鉴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符永鉴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服刑期间,已于2019年3月15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符永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永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焕利
审 判 员   符 兴
审 判 员   未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志飞
书 记 员   张裕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〇ㄒ槭椤H嗣穹ㄔ河Φ弊槌珊弦橥ソ〇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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